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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自买卖外汇行为,即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私自在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其他经批准的非金融机构以及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等规定的场所以外买卖外汇; (2)变相买卖外汇行为,即不直接进行外汇和人民币的买卖,而以其他形式,如借外汇以人民币偿还、借人民币以外汇偿还、以外汇和人民币互换等方式进行本外币之间的买卖; (3)倒买倒卖外汇行为,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经营倒买倒卖外汇及外汇权益。 (4)非法介绍买卖外汇的行为,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作为中间人介绍买方和卖方私自进行外汇交易的行为,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主要针对非法介绍行为。 2015-06-16/hebei/2015/0616/5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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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境内与地下钱庄(炒汇窝点)进行直接本外币交易。如,XX 公司因经营资金不足,该公司负责人在境内将外币通过地下钱庄兑换成人民币,供公司日常经营使用。 (2)境内外关联企业通过地下渠道将资金互相划转。如XX工厂因日常经营资金不足,其香港关联公司将港币交给香港中介,再通过境内企业将人民币汇入该工厂。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2015-06-26/hebei/2015/0626/5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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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均在银行直接办理。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按规定审查并留存交易单证。 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应留存每笔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相关交易单证5年备查。 2015-06-16/hebei/2015/0616/5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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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下列金融机构: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 2015-06-04/hebei/2015/0604/5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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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其所称的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2015-06-16/hebei/2015/0616/5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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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也称并购投资,范围包括外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直接通过购买股权或购买资产的方式并购境内企业。外资并购是与新建投资相对应的一种投资方式,本质上是企业间的产权交易和控制权的转移。 2015-07-17/hebei/2015/0717/5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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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总额是外商投资企业法中的特有概念,在内资企业中并不存在投资总额的概念。在组成上,投资总额实际上包括投资者缴付或认缴的注册资本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借款。 2015-07-17/hebei/2015/0717/5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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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边民互市贸易、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其中边民互市贸易指边境地区边民在边境线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者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2015-06-04/hebei/2015/0604/5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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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所开立账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 2015-09-02/hebei/2015/0902/5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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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在办理资本金结汇时,向银行提供的证明资本金用途的发票为假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制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属于非法结汇行为。 2015-08-03/hebei/2015/0803/5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