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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21891-5-2015-00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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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外汇检查与法律适用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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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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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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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外汇违规案例:KP铁路有限公司擅自改变外债结汇资金用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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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一、案情简介
KP铁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KP公司),成立于2008年11月25日,注册资本129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铁路建设、集装箱、自备车租赁。2013年6月,KP公司为向MS银行支付到期的固定资产贷款利息,通过MS银行借入一个月期限的委托贷款。2013年7月,委托贷款到期。为偿还该委托贷款,2013年7月12日,KP公司向境外股东借入贷款2629万港元。7月15日,该公司以支付铁路项目开发和建设工程款名义向当地银行申请结汇,并在结汇当日擅自改变外债结汇资金用途,将结汇所得2075.85万元人民币全部用于偿还委托贷款。
二、定性和处罚
KP公司擅自改变外债结汇资金用途的行为,违反了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和《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第28号令)第二十六条“境内企业所借中长期外债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对KP公司做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