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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021891-5-2015-00278
  • 分       类:
    外汇检查与法律适用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 发布日期:
    2015-12-11
  • 名       称:
    外汇违规案例:KP铁路有限公司擅自改变外债结汇资金用途案
  • 文       号:
外汇违规案例:KP铁路有限公司擅自改变外债结汇资金用途案

一、案情简介

KP铁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KP公司),成立于20081125日,注册资本129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铁路建设、集装箱、自备车租赁。20136月,KP公司为向MS银行支付到期的固定资产贷款利息,通过MS银行借入一个月期限的委托贷款。20137月,委托贷款到期。为偿还该委托贷款,2013712日,KP公司向境外股东借入贷款2629万港元。715日,该公司以支付铁路项目开发和建设工程款名义向当地银行申请结汇,并在结汇当日擅自改变外债结汇资金用途,将结汇所得2075.85万元人民币全部用于偿还委托贷款。

二、定性和处罚

KP公司擅自改变外债结汇资金用途的行为,违反了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和《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第28号令)第二十六条“境内企业所借中长期外债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对KP公司做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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