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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业务需要哪些条件? 答:银行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上一年度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为B类及以上(不含B-);银行未直接参与评估的,应以其上一级参与评估分行的评估等级为准; (二)具有完善的风险防范内控制度; (三)具备接收、储存电子单证的技术平台或手段,且相关技术能够保证传输、储存电子单证的完整性、安全性。 银行应根据风险程度,确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条件和需求,按照展业原则,自主审慎选择进行电子单证审核的企业,确认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 2020-10-23/tianjin/2020/1023/15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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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可以委托近亲属代为办理年度便利化额度内的结汇和购汇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第六十一条规定,个人可委托近亲属代为办理年度便利化额度内的结汇和购汇。办理时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书以及近亲属关系说明材料等。本指引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近亲属关系说明材料包括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等。确无法提供近亲属关系说明材料的,可以近亲属关系承诺函替代。 2020-10-30/tianjin/2020/1030/15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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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外个人可以将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第六十条规定,境外个人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 个月;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 500 美元 (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 1000 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2020-10-29/tianjin/2020/1029/15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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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提交电子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应符合哪些条件? (一)在经办银行办理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和信用记录良好; (二)向银行提交的电子单证真实、合法、完整、清晰,与原始交易单证一致,且不得违规重复使用电子单证; (三)向银行提交的电子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不一致的,及时按银行要求提交原始交易单证及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2020-11-04/tianjin/2020/1104/15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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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公司向境外银行借款,由公司的境外股东提供担保,该公司每月向境外股东支付担保费,则担保费支出如何申报? 答:担保费是同金融机构提供资金借贷相关的费用,属于金融服务,虽然提供担保服务的不是金融机构,而是一般性企业,也应申报在“226000服务贸易-金融服务”项下。 2020-10-19/tianjin/2020/1019/15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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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六稳”“六保”工作要求,提升外汇支持稳企业保就业成效,近期,滨海新区中心支局开展“汇策惠企”主题宣传活动,对辖区企业、银行和政府相关部门深入宣传贸易便利化措施和天津自贸区外汇政策,确保宣讲内容新、政策解读准、推介渠道广、宣传成效实,有效提升外汇政策落地的直达性和精准性。 一是疏通政策传导“梗阻点”。深入调研发现,外汇政策在向实体经济传导中的“梗阻点”主要表现为银行对外汇政策介绍不到位、企业与外汇局直接联系不多、外汇政策解读式宣传渠道较少。为打通政策传导“堵点”、解决实体经济“痛点”,滨海新区中心支局在辖区开展“汇策惠企”外汇管理政策宣传系列活动,成立由业务骨干组成的政策宣讲团,充分利用现场授课、云培训、录制宣传视频、制作二维码、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通过进政府、进银行、进企业的“三进”宣讲,将最细致的政策解读和最鲜活的业务案例送到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市场主体身边。同时,从政策宣讲方式、内容、效果等方面积极向企业、银行征求意见建议,不断提升政策宣讲效果。今年以来,共组织开展贸易投资便利化举措、外汇政策“绿色通道”、天津自贸区创新等外汇管理政策宣传50余场次,参与企业累计1500余家次,覆盖辖区全部涉汇金融机构和地方政府及自贸区各片区管委会相关部门,企业、银行和政府的满意度均为100%。 二是树立合规经营就是生产力理念。通过实施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等政策,推动构建“企业分类”“银行分级”的信用约束和激励机制,有效提高外汇资金结算效率,有力支持地区贸易新业态发展,全面向市场传递“经营越合规、业务越便利”“交易越合规、汇兑越便利”的积极信号,让市场主体深刻体会到“合规经营就是生产力”的政策效应,发挥正向示范效应和激励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守法经营,传导自律合规的正向激励作用,助力营造地区良好的营商环境。 三是督导商业银行强化政策落实。发挥银行自律小组协同作用,编写《天津市滨海新区涉外金融产品服务手册》,向辖区企业介绍国际贸易融资、涉外保函、汇率保值、外汇存款及特色涉外金融产品。同时,在加强对外汇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的基础上,组织商业银行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开展对企业客户外汇政策的推广宣传。截至2020年9月末,共有15家银行对近500家次企业进行外汇政策培训,取得较好效果。 四是助力企业尽享政策红利。坚守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初心,将“汇策惠企”主题宣讲内容由“政策是什么”深化为“如何用好政策谋红利”,将外汇政策与市场实需相结合,根据企业特点进行“定制化”“深度化”培训,特别是充分发挥天津自贸区支持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优势,实现企业最快速度用好外汇政策,最大程度享受政策红利。截至2020年9月末,自贸区企业办理境内直接投资登记、变更、注销业务207笔,涉及资金近130亿美元;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近6200余笔,涉及资金2.15亿美元;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使用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开展境内股权投资15笔,涉及资金9300余万美元;经营性租赁收取外币租金业务12300余笔,涉及资金近96亿美元;办理融资租赁企业外债便利化试点业务项下外债登记21笔,登记金额近7亿美元。 下一步,滨海新区中心支局将全力打造“汇策惠企”政策宣传品牌,建立常态化政策宣传机制,深化“三进”宣传效果,优化涉外营商环境,确保人民银行和外汇局政策顺畅、高效、精准直达市场主体,为“六稳”“六保”工作和地区高质量发展营造健康稳定的外汇市场环境。 2020-11-20/tianjin/2020/1112/15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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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六稳”“六保”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滨海新区稳外资工作,加大外汇局各项外资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 11月4日,滨海新区中心支局应新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邀请为外资企业开展外汇政策培训。新区外资企业120余人参加培训。 培训过程中,外汇业务处负责人介绍了我国外汇管理改革发展的趋势、外商投资外汇管理改革历程、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服务现状,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等涉及外商投资的政策文件进行了解读,介绍了滨海新区中心支局及辖区内金融机构推动外商投资便利化政策落地的各项有力措施,并对外汇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稳妥有序推进资本项目开放、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和高质量发展的改革方向进行了详细阐述。 下一步,滨海新区中心支局将按照外汇政策进政府、进银行、进企业的总思路,加强外汇政策宣传力度,持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助力打造新区利用外资高地,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2021-01-08/tianjin/2020/1126/15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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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借用他人便利化额度及其他方式规避便利化额度及真实性管理有何后果?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第六十二条规定,外汇局对借用他人便利化额度及其他方式规避便利化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列入“关注名单”管理,并通过银行以《个人外汇业务“关注名单”告知书》予以告知。 “关注名单”内个人的关注期限为列入“关注名单”的当年及之后连续2年。在关注期限内,“关注名单”内个人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交易额的相关材料在银行办理。银行应按照真实性审核原则,严格审核相关材料。 2020-11-05/tianjin/2020/1105/15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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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大学招收国际学生,留学生学费及生活费从境外汇入留学生在境内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中,再结汇为人民币转账支付给学校,该费用应如何申报? 答:①外国留学生无论在中国居住的时间多长,均为非居民,收到境外汇来的学费及生活费,应由经办银行按境内非居民跨境收支申报原则进行申报。 ②外国留学生把人民币转账支付给学校,属于境内居民与境内非居民的交易,学校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当外国留学生在境内留学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应申报在“223023服务贸易-旅行-私人旅行-留学及教育相关旅行(一年及一年以下)”项下。 当外国留学生在境内留学时间超过一年,应申报在“223022服务贸易-旅行-私人旅行-留学及教育相关旅行(一年以上)”项下。 2020-11-18/tianjin/2020/1118/15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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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是一家有对外签约权的劳务工程承包公司,在国外承包一个建筑工程,并未在建筑工程所在经济体设立任何机构,每月定期向境外支付境外工程调试费、修理费、建设咨询费、设备租赁费、清关运输费、代理费,分包费,以及支付境外工地的工人工资、办公费、水电费等日常开支,则该公司涉及的付款应如何申报? 未在境外建筑工程所在经济体设立任何机构,则该工程属于境外建设。则支付的工程调试费、修理费、建设咨询费、设备租赁费、清关运输费、代理费,分包费,以及支付境外工程所在地的工人工资、办公费、水电费等日常开支,应申报在“224010服务贸易-建设-境外建设”项下。 2020-11-24/tianjin/2020/1124/15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