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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和支付机构如何把握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20万美元这一要求? 答:支付机构或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为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按照以下原则把握:一是通过支付机构或银行自身电子化业务系统监测跨境电商企业在本机构年度内办理的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情况,对于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不要求其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二是外汇局将按月向支付机构和银行通知年度内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非名录企业名单,支付机构和银行可将上述名单与自身企业客户名单进行核对,并提示从事货物贸易跨境电商的企业客户在公布名单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未来,支付机构和银行可通过接口等方式与外汇局联网,实现非名录企业名单通过系统自动传输。 2020-09-09/tianjin/2020/0909/14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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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如何查询自身的名录状况? 答:企业可登录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通过【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企业管理信息查询】模块,可查看自身名录状况、分类状态等主体监管信息。 2020-09-30/tianjin/2020/0930/15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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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开立后,A类企业离岸转手买卖和退汇收入以及B/C类企业货物贸易收入是否仍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第九条已明确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收入,可自主决定是否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此条适用于货物贸易分类结果为A类的企业离岸转手买卖和退汇收入以及B/C类企业货物贸易收入。银行需按现行法规规定对上述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核。 2020-09-27/tianjin/2020/0927/15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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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实现网上办理,具体是指哪些业务报告?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对于“贸易信贷业务”、“贸易融资业务”、“转口贸易收支业务”、“差额业务”和“其他特殊交易业务”,符合报告条件的,企业应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自2020年1月1日起,无论企业业务发生之日与实际报告日之间间隔是否超过30天,上述业务报告均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实现网上办理。上述业务报告的法定报告时限仍按照38号文执行,如对于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天内,报告预计的付款信息。 2020-09-25/tianjin/2020/0925/15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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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收支项下是否允许使用电子单证办理? 允许使用的电子单证主要有哪些类型?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的规定,银行在遵守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和落实“展业三原则”的条件下,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可以审核其电子单证,满足银行和境内 机构办理外汇业务的电子化需求。电子单证是指企业提供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银行认可并可以留存的电子形式的合同、发票、报关单、运输单据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其形式包括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单证、纸质单证电子扫描件等。 2020-10-16/tianjin/2020/1016/15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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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支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时提交的《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是否需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答:企业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二条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时,《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表》需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0-10-09/tianjin/2020/1009/15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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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银行为B类企业办理收付汇业务应注意什么? 答:银行办理B类企业收汇、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出口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进行电子数据核查,通过货贸系统扣减其对应的可收付汇额度。B类企业超过可收付汇额度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到外汇局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银行凭《登记表》办理。 2020-09-29/tianjin/2020/0929/15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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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依法行政和义务监督员工作机制要求,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行政许可申请人权益,充分发挥义务监督员服务监督、信息反馈和桥梁纽带职能,近日,滨海新区中心支局召开2020年义务监督员暨申请人评议会,邀请地方政府、银行和企业等三类共18家义务监督员单位(部门)对外汇局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议,听取义务监督员单位的意见、建议、困难及需要。王伟亮副局长出席会议。纪检监察部门受邀参会。 会议通报了滨海新区中心支局在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举措和效果,并对疫情背景下外汇管理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等相关政策措施进行了简要介绍。各义务监督员单位(部门)参会代表踊跃发言,畅谈了对外汇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代表们对滨海新区中心支局在服务新区经济发展、推动企业复工复产、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解决企业实际困难中做出的贡献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结合实际,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外汇政策宣传培训、促进多方沟通交流、个案研究解决企业政策瓶颈、推进自贸改革创新等建设性的意见建议。 王伟亮副局长对义务监督员单位(部门)对滨海新区中心支局工作的监督、理解和支持表示感谢,强调义务监督员制度作为滨海新区中心支局重要的外部监督制度和与各服务对象重要的沟通交流载体,对滨海新区中心支局提升履职能力、服务地方发展、保持廉洁自律都发挥着积极作用。王伟亮副局长表示,对于义务监督员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滨海新区中心支局将持续跟进,一是积极推动成功案例的经验交流;二是尝试协调多部门支持银行展业培训;三是关注审批原则的经验交流,逐步推动银行适应审批型管理向原则性管理的模式转变,在政策落地、政策红利释放、产业创新发展等层面发挥积极作用,共同为推动滨海新区涉外经济的发展贡献力量。 2020-11-05/tianjin/2020/1102/15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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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部署,践行“金融为民”服务理念。10月1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滨海新区中心支局陈志强局长带队赴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开展实地调研,了解涉外企业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和外汇政策需求情况。王伟亮副局长及外汇业务处相关工作人员陪同调研。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专业从事人用疫苗的研发生产,目前有涉及新冠肺炎、埃博拉病毒等多种疾病的十多项在研疫苗品种。陈志强局长深入企业产业化基地,实地考察疫苗的研发和生产过程,并与企业负责人进行了深入座谈,听取企业发展历程、日常经营和跨境收支等情况的介绍,对企业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项下外汇收支等问题进行了解答,并介绍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和跨境人民币结算等便利化政策。 陈志强局长表示,在当前新冠疫情背景下,大力发展生物医药产业、加快疫苗研制进度,对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复苏具有重要意义。滨海新区中心支局将对辖内生物医药企业跨境业务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大力支持,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各项外汇便利化政策,借助金融支持手段和工具,加快复工复产,继续做大做强,为滨海新区经济稳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2020-10-20/tianjin/2020/1027/15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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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出借本人便利化额度协助他人规避便利化额度及真实性管理有何后果? 答: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第六十二条规定,外汇局对出借本人便利化额度协助他人规避便利化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通过银行以 《个人外汇业务风险提示函》予以风险提示。若上述个人再次出现出借本人便利化额度协助他人规避便利化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行为,外汇局将其列入“关注名单”管理,并通过银行以《个人外汇业务“关注名单”告知书》予以告知。 “关注名单”内个人的关注期限为列入“关注名单”的当年及之后连续2年。在关注期限内,“关注名单”内个人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交易额的相关材料在银行办理。银行应按照真实性审核原则,严格审核相关材料。 2020-11-03/tianjin/2020/1103/15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