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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外债注销都需要去外汇局办理吗? 答:根据汇发[2019]28号文的最新规定,取消非银行债务人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的管理要求,非银行债务人可到其所属外汇分局辖内银行直接办理符合条件的外债注销登记。取消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注销登记业务的时间限定。 2019-11-08/tianjin/2019/1108/12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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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如何为个人查询其本人的分类管理结论信息? 答:银行可以根据个人的要求为其本人查询被实施的个人分类管理结论,但相关数据信息不得随意对第三方公布和使用。若个人对其被实施的分类管理结论存在异议,应告知客户联系当地外汇局。 2019-11-11/tianjin/2019/1111/12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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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全辖)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0-03-31/tianjin/2020/0331/13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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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开展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培训工作,辖内26家试点银行参加了此次培训。 培训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区块链技术及平台操作介绍。从区块链技术简介、区块链平台总体规划及工作安排,区块链平台流程操作等三方面,对银行业务人员进行培训,重点讲解了区块链平台操作的注意事项及常见问题。二是现场答疑互动。现场解答参会银行业务人员关于区块链平台银行端操作、银行业务操作人员权限分配、区块链平台分支行准入等系统操作具体问题。三是提示注意事项。分局就此次试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及注意事项,要求试点银行机构要全面落实总局文件要求,严格规范内部管理和操作,及时报送区块链平台的运行情况及意见建议。 通过本次培训,试点银行机构充分认识到,区块链技术将有力助推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同时区块链平台信息作为银行信贷授信或审核融资参考,将有效降低银行融资风险和成本,提高银行业务办理效率。 2019-11-20/tianjin/2019/1119/12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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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对银行开展的非现场核查发现,银行对境内引入战略投资和企业购买境外房地产理解有偏差,导致结售汇数据统计错误。针对此情况,现精心筛选下面案例,供有关业务人员学习和参考。 案例1:某境内保险经营机构经外汇局核准可从事外汇再保险业务,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境内保险的境外再保险分出业务时,持分保合同、分保账单或分保支付清单等有效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分保费,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和结论: 再保险又称分保,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责任,以承保的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对于购汇支付分保费,计入横栏“323金融和保险服务”,纵栏“02金融机构”。 类似的,境内保险公司分得的外汇再保险结汇,计入横栏“123金融和保险服务”,纵栏“02金融机构”。 案例2:某外商投资企业每年购汇向境外母公司支付商标的使用费及特别配方费用,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和结论: 该笔资金用途为支付商标、制作方法使用费,计入横栏“324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纵栏“04外资机构”。 2019-11-15/tianjin/2019/1115/12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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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对银行开展的非现场核查发现,银行对境内引入战略投资和企业购买境外房地产理解有偏差,导致结售汇数据统计错误。针对此情况,现精心筛选下面案例,供有关业务人员学习和参考。 案例1:国内某中资出版社取得境外授权,以图书形式翻译或重印境外作品,向银行购汇支付境外有关单位相关著作权使用费,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和结论: 该笔资金用途属于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其拥有的专利、版权等的使用权,计入横栏“324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纵栏“03中资机构”。 案例2:境内居民李某,向国外某杂志投稿,文章被该杂志刊用,国外杂志社向李某支付稿费500美元,李某收到后办理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和结论: 该笔结汇来源于李某的稿费收入,资金性质属于版权、著作权、稿费收入(不涉及版权、著作权的转让),计入横栏“124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纵栏“05居民个人”。 2019-11-18/tianjin/2019/1118/12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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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出口海外代付业务(即境内出口商由境内银行提供担保,从境外银行获得贷款性质的境外融资业务),应如何申报? 答:境内出口商应在以下环节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境外银行向境内出口商提供融资时,境内出口商应将该笔款项申报在“822020-获得境外贷款”项下;境内出口商从境外进口商收回货款时,应按照该笔交易的实际性质申报在相应贸易项下;境内出口商向境外融资银行偿还款项时,应将该笔款项本金和利息分别申报在“822020-偿还境外贷款”和“322041-存贷款利息”相应项下。 2019-11-21/tianjin/2019/1121/12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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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分公司能否作为成员企业参与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7号,以下简称7号文),成员企业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于确有需求以分公司名义作为成员企业参与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的,在充分证明其业务必要性并且满足7号文其他要求的前提下,可由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分局按照规定程序集体审议决定。 2019-11-13/tianjin/2019/1113/12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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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外国人为境内企业提供建筑安装咨询服务,并与该企业签订合同。这笔咨询费是以人民币的形式支付给该外国人,再由其通过个人账户购汇汇出,还是企业直接购汇通过跨境汇款的形式直接支付给该外国人境外的账户? 答:如果是咨询合同,且该境外个人未在境内注册成立经营实体,一般应由境内企业按照跨境服务贸易的相关规定办理购付汇手续。 2019-11-26/tianjin/2019/1126/13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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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在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公示信息里显示为出口企业,是否对企业开展进口业务有影响? 答:外汇局定期将进出口企业名录登记行政许可信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公示,公示时按照行政许可类别分为进口企业和出口企业,无论公示为进口企业还是出口企业,都可以正常办理进出口业务。 2019-11-14/tianjin/2019/1114/12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