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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21891-5-2016-0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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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外汇检查与法律适用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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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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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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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外汇违规案例:A公司贸易信贷未报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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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外汇违规案例:A公司贸易信贷未报告案
一、案情简介
A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1日,注册资金1000万,主要从事纺织品、服装等货物的进出口。在2014年外汇现场检查中,发现该企业2013年6月期间,发生了三笔对韩国B公司的预付货款,均未在规定的30天的时限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进行贸易信贷报告。
二、定性和处罚
A公司预付货款未履行义务性报告的行为违反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一)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的规定,属于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的规定,当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对A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