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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021891-5-2016-00257
  • 分       类:
    外汇检查与法律适用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 发布日期:
    2016-10-13
  • 名       称:
    外汇违规案例:某钢铁有限公司违反国际收支申报规定案
  • 文       号:
外汇违规案例:某钢铁有限公司违反国际收支申报规定案

一、案情简介

某钢铁公司是于2000年改制后组建的股份制企业,注册资金5800万元,主要生产各类热轧角钢、槽钢等钢铁产品。2014年外汇非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20142月至8月期间,办理了5笔境外收款,并进行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但其申报日期均晚于实际收款日期10天以上。

二、定性和处罚

某钢铁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涉外收入款项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为其解付之日后或结汇中转行为其结汇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完成涉外收入申报”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的规定,当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对某钢铁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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