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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13319-6-2026-0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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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其他 经常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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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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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6-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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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2026年外汇管理互联网信息——货物贸易(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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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2026年外汇管理互联网信息——货物贸易(九)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在由区外主体报关的情况下可以办理收付汇业务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第二款“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贸易收支手续”规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因经营需要导致进出口单位为其他机构的,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及收付汇与进出口主体不一致的相关材料后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非报关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