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00013319-6-2026-00127
-
- 分 类:
- 其他 其他 各类社会公众
-
-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 发布日期:
- 2026-07-31
-
- 名 称:
- 守住钱袋子 护好幸福家丨抵制“地下钱庄”
-
- 文 号:
什么是“地下钱庄”?
“地下钱庄”是指未经批准从事现代金融机构业务,游离于监管之外,“地下”非法经营金融业务。习惯上将一切未经批准而从事资金存储支付结算服务的组织都归入“地下钱庄”。
“地下钱庄”常见的操作手法
1.“黄牛”式倒买倒卖外汇。通过外汇现钞低买高卖,赚取差价,俗称“外汇黄牛”或“外汇黑市”。
2.跨境对敲实现本外币兑换或资金进出。本外币资金在境内、外独立循环,形式上不跨境。
3.虚构交易式的资金跨境收付。“地下钱庄”伪造、变造或借用进出口贸易单证、跨境投融资审批文件等,为“客户”构造虚假贸易或跨境投融资背景,利用银行、支付机构等正规合法渠道实现资金跨境流转。
4.利用虚拟媒介实现资金跨境转移。通过比特币、泰达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作为资金支付、清洗工具。与虚拟币相似,游戏点卡、游戏代币也被犯罪分子作为非法资金转移和汇兑的工具。
“地下钱庄”的危害
“地下钱庄”活动不仅影响了合法金融机构正常开展业务,严重扰乱了我国金融和外汇管理秩序,威胁国家金融安全,还助长了贪污腐败、走私、贩毒、赌博、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成为转移赃款的工具。
1.扰乱经济市场秩序,破坏经济金融管理,减少国家外汇收入和税收。
2.造成经济金融统计失真,影响经济决策和政策制定。
3.为非法资金提供跨境通道,滋生和助长其他刑事犯罪活动,危害社会安全。
4.违反外汇管理规定,面临行政处罚风险,情节严重的甚至构成犯罪。
5.个人资金安全无保障,给人民群众造成经济损失。
典型案例
案例1:王某良等人非法经营案
2015年至2020年,王某良与王某军等人为多家农产品公司非法买卖外汇赚取差价。王某良控制的账户兑换外汇,累计折合人民币5.3亿余元。王某军控制的账户兑换外汇,累计折合人民币1.2亿余元。其中,青岛某农产品公司采取低值高报的方式虚增农产品的出口总价,在境内将人民币汇入王某良等人控制的账户购买外汇,王某良等人按照约定的汇率通过境外账户将美元汇入某农产品公司指定的账户。某农产品公司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共计人民币2126万余元。
2022年11月4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某良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判处王某军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案例2:章某虎非法经营案
2017-2019年期间,章某虎实施居间介绍本地客户通过外省“地下钱庄”兑换外汇并抽成获利的行为。章某虎联系客户将需换汇的人民币先转入其控制的本人或其亲戚名下银行账户,再转入“地下钱庄”指定账户。“地下钱庄”收款后,向客户指定的境外账户支付对应外币,从而完成跨境“对敲”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章某虎按照约每10万美元收取300元人民币的比例,采用从客户转账款中扣除或者单独收取的方式赚取差价获利。通过上述手段非法买卖外汇折合人民币1.96亿余元。
2022年5月23日,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章某虎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