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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13319-6-2026-0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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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其他 经常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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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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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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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外汇管理互联网信息——货物贸易(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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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外汇管理互联网信息——货物贸易(十六)
企业办理离岸转手买卖收支业务,有哪些事项需要向外汇局报告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贸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五)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