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简体中文繁体中文用户登录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26-00001
  • 分       类:
    其他  资本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26-01-04
  • 名       称:
    个人财产转移购付汇业务问答(二)
  • 文       号:
个人财产转移购付汇业务问答(二)

问:办理移民财产转移业务,如财产来源于境内房产变现所得,需提供哪些财产来源证明材料?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6.4,需提供如下财产来源证明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已收缴的,可提供房产部门的查档等证明文件);

2.房地产买卖契约;

3.房屋交易资金划转证明(如实际资金划转金额与网签备案的房屋交易价格不一致,可能涉嫌以“阴阳合同”方式逃税,视情况需申请人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补税的相关证明材料);

4.税务部门出具的关于房产交易的税务证明原件。


【打印】 【关闭】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主办 版权所有 授权转载 最佳分辨率:1280*768

网站标识码bm74010001 京ICP备06017241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