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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13319-6-2026-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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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其他 资本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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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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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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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个人财产转移购付汇业务问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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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个人财产转移购付汇业务问答(二)
问:办理移民财产转移业务,如财产来源于境内房产变现所得,需提供哪些财产来源证明材料?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6.4,需提供如下财产来源证明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已收缴的,可提供房产部门的查档等证明文件);
2.房地产买卖契约;
3.房屋交易资金划转证明(如实际资金划转金额与网签备案的房屋交易价格不一致,可能涉嫌以“阴阳合同”方式逃税,视情况需申请人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补税的相关证明材料);
4.税务部门出具的关于房产交易的税务证明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