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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13319-6-2025-0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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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其他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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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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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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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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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三十二)
申报主体在填报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投资关系框架时,需向上和向下追溯哪些投资者和被投资机构?
答: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25〕22号)“四、主要指标解释(一)申报主体基本信息”,申报主体在构建投资关系框架时,应分别向上(投资者方向)和向下(被投资机构方向)逐级填报上级投资者持有直接下级机构10%及以上表决权的情况,在向上追溯各级投资者或向下追溯各级被投资机构时,需填报:(1)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投资者(或母机构);(2)中国境内或境外的附属机构(投资者能够施加控制,即拥有被投资机构50%以上的表决权)或联营(投资者能够施加重大影响而非控制,即拥有被投资机构大于等于10%且小于等于50%的表决权)、合营机构(两个投资者对被投资机构实现共同控制);(3)中国境外的分支机构,但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信息不需要填报。此外,与申报主体同在中国境内的同一企业集团内的相关机构或个人,如自身也与境外机构或个人发生10%及以上表决权往来,原则上申报主体也应将这些机构或个人的信息纳入本表统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