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简体中文繁体中文用户登录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25-00240
  • 分       类:
    其他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25-11-25
  • 名       称: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三十二)
  • 文       号: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三十二)

申报主体在填报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投资关系框架时,需向上和向下追溯哪些投资者和被投资机构

答: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2522号)四、主要指标解释(一)申报主体基本信息,申报主体在构建投资关系框架时,应分别向上(投资者方向)和向下(被投资机构方向)逐级填报上级投资者持有直接下级机构10%及以上表决权的情况,在向上追溯各级投资者或向下追溯各级被投资机构时,需填报:(1)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投资者(或母机构);(2)中国境内或境外的附属机构(投资者能够施加控制,即拥有被投资机构50%以上的表决权)或联营(投资者能够施加重大影响而非控制,即拥有被投资机构大于等于10%且小于等于50%的表决权)、合营机构(两个投资者对被投资机构实现共同控制);(3)中国境外的分支机构,但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信息不需要填报。此外,与申报主体同在中国境内的同一企业集团内的相关机构或个人,如自身也与境外机构或个人发生10%及以上表决权往来,原则上申报主体也应将这些机构或个人的信息纳入本表统计。

【打印】 【关闭】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主办 版权所有 授权转载 最佳分辨率:1280*768

网站标识码bm74010001 京ICP备06017241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