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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13319-6-2025-0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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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其他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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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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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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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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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三十一)
对外金融资产风险转移主要包括哪几种情形?
答: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25〕22号) “三、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一)补充采集要素”中在B02表(投资境外债务证券)、D01表(货币与存款)、D02表(贷款)、H02表(为居民托管业务统计)新增风险最终承担方信息要素说明及相关指标B0222、D0115、D0221和H0227解释。风险转移指通过担保等手段,将债权人对直接债务人/负债方的风险暴露转移至担保方或押品,主要包括四种情形。一是母机构对非法人机构(分支机构)债务人的隐形担保,风险转移至母机构。例如 ,境内主体持有境外非法人机构(分支机构)发行的债务证券,默认该境外非法人机构(分支机构)的母机构为风险承担方。二是债务人的债务获得母机构或第三方明确、直接且不可撤销的偿还担保或保险,风险转移至担保方或承保方。三是有可供债权人处置的押品,风险转移至押品。四是申报主体持有的、明确用于对冲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产品,风险转移至信用衍生产品的对手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