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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13319-6-2024-0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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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其他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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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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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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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2024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答案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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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2024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答案例(十一)
间接申报中关于收入存放境外调回业务的申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印发)关于收入存放境外管理的规定,境内机构应在每月初五个工作日内如实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境外账户收支余信息。即收入存放境外企业应登录“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通过货物贸易、境外账户收支余相关数据申报功能,申报其境外账户的月度收支信息和余额信息。境内企业将存放在境外的出口收入或服务贸易收入调回境内时应申报在“821030-收回或调回存放境外存款本金”项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