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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23-00252
  • 分       类:
    其他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23-11-29
  • 名       称: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十六)
  • 文       号: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十六)

直接申报中对外直接投资如何填报具有融资功能的SPV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中第二项第(三)条第2点:

对于申报主体持有的具有融资功能的境外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或壳机构,应视为普通的境外被投资机构,采用“不看穿”原则,即在“境外被投资机构代码(A0101)”“境外被投资机构全称(A0102)”和“境外被投资机构所属国家/地区(A0103)”项中填报该SPV或壳机构的代码、全称和所属国家(地区),在“申报主体是否通过SPV或壳机构持有该境外被投资机构(A0110)”项中选择“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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