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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13319-6-2023-0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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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其他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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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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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3-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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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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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十六)
 
      直接申报中对外直接投资如何填报具有融资功能的SPV?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中第二项第(三)条第2点:
对于申报主体持有的具有融资功能的境外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或壳机构,应视为普通的境外被投资机构,采用“不看穿”原则,即在“境外被投资机构代码(A0101)”“境外被投资机构全称(A0102)”和“境外被投资机构所属国家/地区(A0103)”项中填报该SPV或壳机构的代码、全称和所属国家(地区),在“申报主体是否通过SPV或壳机构持有该境外被投资机构(A0110)”项中选择“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