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简体中文繁体中文用户登录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23-00213
  • 分       类:
    其他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23-10-18
  • 名       称: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二十)
  • 文       号: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二十)

被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申报主体如何确认已解除特殊处理措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管理办法》(津汇发〔202290号印发)第十一条规定:特殊处理措施期满,并确认该申报主体已经补报其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其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解除“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通知书(机构版)》,解除对该申报主体的特殊处理措施,并向辖内银行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解除“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通知书(银行版)》。

分享到:
【打印】 【关闭】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主办 版权所有 授权转载 最佳分辨率:1280*768

网站标识码bm74010001 京ICP备06017241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