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00013319-6-2023-00213
-
- 分 类:
- 其他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 发布日期:
- 2023-10-18
-
- 名 称:
-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二十)
-
- 文 号: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二十)
被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申报主体如何确认已解除特殊处理措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管理办法》(津汇发〔2022〕90号印发)第十一条规定:特殊处理措施期满,并确认该申报主体已经补报其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其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解除“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通知书(机构版)》,解除对该申报主体的特殊处理措施,并向辖内银行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解除“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通知书(银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