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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13319-6-2023-0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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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其他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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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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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3-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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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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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十六)
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管理办法》时,经办银行的职责是什么?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管理办法》(津汇发〔2022〕90号印发)第七条规定:各经办银行应及时通知、指导申报主体进行涉外收入款项的申报。各总/分行于每月后八个工作日前完成截至上月末涉外收入逾期未申报情况的查询工作,对截至查询日仍未申报且情节严重的申报主体,经核实无误并留存相关材料后填写《机构申报主体逾期未申报明细表》,向分局提出对其实行特殊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