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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23-00152
  • 分       类:
    其他  经常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23-08-01
  • 名       称:
    2023年外汇管理互联网信息——货物贸易(九)
  • 文       号:
2023年外汇管理互联网信息——货物贸易(九)

问: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规定,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此时如何办理还原数据申报?

答: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还原申报数据可以是按交易性质汇总的数据,不需要按交易订单逐笔还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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