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00013319-6-2023-00152
-
- 分 类:
- 其他 经常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 发布日期:
- 2023-08-01
-
- 名 称:
- 2023年外汇管理互联网信息——货物贸易(九)
-
- 文 号:
2023年外汇管理互联网信息——货物贸易(九)
问: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规定,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此时如何办理还原数据申报?
答: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还原申报数据可以是按交易性质汇总的数据,不需要按交易订单逐笔还原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