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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13319-6-2023-0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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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其他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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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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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3-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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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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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十一)
间接申报中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包括居民和非居民)发生收付款的具体申报要求是什么?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汇发〔2023〕10号印发)中第一项第(一)条第1点:
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包括居民和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境内银行应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付/收款人名称”前添加“(JW)”(半角大写英文字符)字样。
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由境内居民分别按照其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性质进行申报。“对方付/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填写非居民的境外常驻国家或地区。
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居民发生的收付款,由境内居民分别按照境外居民的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性质进行申报。“对方付/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填写为境外居民境外账户开户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