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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23-00131
  • 分       类:
    其他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23-07-04
  • 名       称: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十一)
  • 文       号: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十一)

间接申报中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包括居民和非居民)发生收付款的具体申报要求是什么?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汇发〔202310号印发)中第一项第(一)条第1点:

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包括居民和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境内银行应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付/收款人名称前添加“(JW)”(半角大写英文字符)字样。

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由境内居民分别按照其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性质进行申报。对方付/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填写非居民的境外常驻国家或地区。

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居民发生的收付款,由境内居民分别按照境外居民的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性质进行申报。对方付/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填写为境外居民境外账户开户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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