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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13319-6-2023-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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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其他 经常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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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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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3-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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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2023年外汇管理互联网信息——货物贸易(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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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2023年外汇管理互联网信息——货物贸易(七)
问:企业向试点银行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应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答:企业向试点银行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原则上在试点银行持续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两年以上,具备真实的试点业务需求。
实行财务集中管理的集团型企业申请试点,应由一家在天津市内注册的成员企业(以下简称主办企业)向试点银行统一申请。主办企业原则上在试点银行持续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两年以上;申请试点的集团内其他成员企业应纳入集团内部的财务集中管理但可不在试点银行持续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两年以上。
(二)异地企业(含异地成员企业)参与试点的,其注册地需在已实行试点的地区。异地企业正式成为试点企业后,应向其所在地外汇分局进行书面备案。
(三)企业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支结构合理,资金收付合理稳定。
(四)生产经营状况稳定、诚信度高、守法合规情况好,以往无构造贸易、虚假贸易等异常记录,近三年未被所在地外汇局处罚。申请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企业近三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应持续为A类。
(五)具备保证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支合规性的措施,配备专人对试点业务进行监督评估。
能自证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支及交易的真实性、逻辑性和合理性,做到交易留痕,并利用电子化手段准确记录和管理。
(六)企业应审慎经营、财务中性,企业贸易信贷、贸易融资应具有合理性,按规定报告贸易信贷等信息。
(七)出于风险防范目的,试点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