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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23-00073
  • 分       类:
    其他  经常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23-04-17
  • 名       称:
    2023年外汇管理互联网信息——货物贸易(五)
  • 文       号:
2023年外汇管理互联网信息——货物贸易(五)

问:企业在已获得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资质的银行申请开展便利化试点业务,是否仍需要由银行事前向外汇局进行备案?

答:否。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津汇发〔202268)第八条“试点银行应对试点业务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运行良好的,试点银行可适时新增试点企业,同时将新增试点企业名单及银行网点10工作日内向天津市分局事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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