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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21-00252
  • 分       类:
    其他  经常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21-12-24
  • 名       称:
    2021年服务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九)—— “非关联代垫款”是否仅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综发〔2020〕11号)第三条规定的内容?
  • 文       号:
2021年服务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九)—— “非关联代垫款”是否仅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综发〔2020〕11号)第三条规定的内容?

    非关联代垫款是否仅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综发202011号)第三条规定的内容?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综发202011号)第三条关于贸易新业态(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项下涉及的非关联代垫业务,应按规定报备所在地外汇局。其他服务贸易项下非关联代垫业务,应按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报备所在地外汇局,所在地外汇局可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非关联代垫合理性、超长期限合理性及交易基础合规性等因素,按程序通过集体审议处理,或逐级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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