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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13319-6-2021-0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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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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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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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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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2021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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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2021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十八)
银行按规定办理主体不一致业务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标注“非报关人”字样。但有时在申报截止日之前银行拿不到报关单,应如何处理?
答:银行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加强对客户背景、交易模式等调查,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和逻辑合理性。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可通过与企业核实、合理判断等方式,确定收付汇和进出口主体是否一致,是否需要标注“非报关人”。如果办理业务当时无法准确填报,银行事后业务跟踪中发现存在主体不一致情况的,应及时修改申报信息,在交易附言中标注“非报关人”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