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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21-00068
  • 分       类:
    其他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21-04-09
  • 名       称: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提示14
  • 文       号: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提示14

境内A公司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Ⅱ),在境内某证券机构开立购买境外基金托管账户。A公司申购、赎回境外B基金份额和收到境外B基金红利时应如何进行申报?

①若购买后,境内A公司持有境外B基金份额仍<10%,则申购和赎回境外B基金份额时,应申报在“722010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工具-投资基金-申购境外投资基金”项下;其红利收入属证券投资收益,应申报在“322032初次收入(收益)-投资收益-证券投资收益-投资基金份额的股息、红利”项下。

②若购买后,A公司持有境外B基金份额≥10%,则申购和赎回境外B基金份额时,应申报在“621014直接投资-我国对境外直接投资-投资资本金-购买转让的境外企业股权”项下;红利收入属直接投资收益,应申报在“322011初次收入(收益)-投资收益-直接投资股息、红利-从境外子公司等获得的股息、红利或利润”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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