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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13319-6-2021-0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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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其他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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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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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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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提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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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提示14
境内A公司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Ⅱ),在境内某证券机构开立购买境外基金托管账户。A公司申购、赎回境外B基金份额和收到境外B基金红利时应如何进行申报?
①若购买后,境内A公司持有境外B基金份额仍<10%,则申购和赎回境外B基金份额时,应申报在“722010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工具-投资基金-申购境外投资基金”项下;其红利收入属证券投资收益,应申报在“322032初次收入(收益)-投资收益-证券投资收益-投资基金份额的股息、红利”项下。
②若购买后,A公司持有境外B基金份额≥10%,则申购和赎回境外B基金份额时,应申报在“621014直接投资-我国对境外直接投资-投资资本金-购买转让的境外企业股权”项下;红利收入属直接投资收益,应申报在“322011初次收入(收益)-投资收益-直接投资股息、红利-从境外子公司等获得的股息、红利或利润”项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