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简体中文繁体中文用户登录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20-00249
  • 分       类:
    其他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20-12-31
  • 名       称:
    2020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答案例(二十一)
  • 文       号:
2020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答案例(二十一)

问:境外某航空公司驻我国办事处定期将收取的空运费汇回境外母公司,该空运费应如何申报?

答:该航空公司办事处收取的空运费属于代收款的性质。应当根据其空运费的具体交易性质进行申报。

①如果该空运费与客运有关,应申报在“222024服务贸易-运输服务-空运-空运客运”项下。

②如果该空运费与货运有关,应申报在“222021服务贸易-运输服务-空运-涉及我国出口的空中货运服务”、“222022服务贸易-运输服务-空运-涉及我国进口的空中货运服务”、“222023服务贸易-运输服务-空运-不涉及我国进出口的空中货运服务”相应项下。

③如果空运费与客运和货运有关,应按最大金额和次大金额交易性质选择相应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

分享到:
【打印】 【关闭】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主办 版权所有 授权转载 最佳分辨率:1280*768

网站标识码bm74010001 京ICP备06017241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