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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20-00188
  • 分       类:
    其他  经常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20-09-27
  • 名       称:
    2020年货物贸易管理问题解答(三)
  • 文       号:
2020年货物贸易管理问题解答(三)

放宽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开立后,A类企业离岸转手买卖和退汇收入以及B/C类企业货物贸易收入是否仍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第九条已明确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收入,可自主决定是否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此条适用于货物贸易分类结果为A类的企业离岸转手买卖和退汇收入以及B/C类企业货物贸易收入。银行需按现行法规规定对上述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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