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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20-00105
  • 分       类:
    其他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20-06-03
  • 名       称: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提示20
  • 文       号: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提示20

境内某进出口企业,从境外进口原材料,双方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境外公司在收到全额货款后,将退回该公司缴纳的国内进口关税。双方协议以进口代收为结算方式,则退回的关税款如何申报?

进口货物的价格按到岸价格(CIF值型)统计,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核确定,并应包括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关税退款的实质是出口商对进口商的一种让利行为,此行为虽然附于贸易合同,但应作为一独立行为处理,其交易性质为经常转移,应申报在“424000二次收入(经常转移)-其他二次收入(经常转移)”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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