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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19-00206
  • 分       类:
    其他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19-10-24
  • 名       称:
    2019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答案例(三十二)
  • 文       号:
2019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答案例(三十二)

问: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 等)汇入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应如何申报?

答:应由境内托管人代其办理间接申报,申报主体仍为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项下资金自境外汇入,应按照投资意向分别申报在“721-股本”、“722-投资基金”、“723-债券”以及“724-金融衍生工具”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FII项下资金汇入”字样。对于有多个投资意向的,根据从大原则,选择最主要交易性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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