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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13319-6-2019-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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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其他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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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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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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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结售汇数据统计提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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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结售汇数据统计提示8
近日对银行开展的非现场核查发现,银行对境内引入战略投资和企业购买境外房地产理解有偏差,导致结售汇数据统计错误。针对此情况,现精心筛选下面案例,供有关业务人员学习和参考。
案例1:某外籍人士租用居民李某在境内的房产一处,由外籍人士所属境外企业定期向李某汇款支付房租,李某收款后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和结论:
该笔结汇实际为居民代非居民结汇(居民为非居民提供房屋租赁所获得的房租收入),应按外汇资金来源统计,计入横栏“122旅游”,纵栏“06-非居民个人”。
案例2:某居民个人将外币现钞或者外币存款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和结论:
银行在结汇时,应要求居民个人提供外汇资金来源,并根据其所述外汇资金来源进行统计;如果确实无法区分外汇资金来源,一般来讲外汇现钞或存款结汇可能涉及“122旅游”、“131职工报酬和赡家款”或“133其他经常转移”等项目。
【注意】银行不能办理时不询问,事后简单归类于“126其他服务”或“133其他经常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