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简体中文繁体中文用户登录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19-00130
  • 分       类:
    其他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19-07-03
  • 名       称: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提示13
  • 文       号: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提示13

境内A企业向国外出口陶瓷,为防止陶瓷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破损或灭失带来损失,国外进口方在我国境内一家保险公司为出口的陶瓷办理了运输保险,则境内保险公司收到此类保费该如何申报?

境内保险公司收到境外投保货物运输险的保险费,为我国出口货物的运输保险,应申报在“225021服务贸易-保险服务-非人寿险-为我国出口提供的保险”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我国出口货物运输保险保费.

分享到:
【打印】 【关闭】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主办 版权所有 授权转载 最佳分辨率:1280*768

网站标识码bm74010001 京ICP备06017241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