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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19-00099
  • 分       类:
    其他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19-05-23
  • 名       称: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提示7
  • 文       号: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提示7

境内A公司是境内某石油管理局的全资子公司。该石油管理局在境外某国政府有境外中标项目,为方便运作,石油管理局在该国政府设立了一个境外分公司B(境内A公司与境外分公司B不相互持有股权),同时委托境内A公司汇出款项用于境外工程的垫付资金(包括购买设备、原材料及雇员工资)。则该款项应如何申报?

境内A公司与境外分公司B都受境内某石油管理局的控制,且相互之间不持有股权,则二者为联属企业。境内A公司与境外分公司B之间的垫付款收支,应申报在623021直接投资-联属企业之间的投资-借贷及其他往来-收回对境外联属企业的贷款及其他往来/向境外联属企业提供贷款及其他债权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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