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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18-00146
  • 分       类:
    其他  经常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 发布日期:
    2018-11-22
  • 名       称:
    2018年服务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十)
  • 文       号:
2018年服务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十)
    承包工程企业在境外实施工程项目期间,从其境内子公司采购一批设备用于项目建设。之后该企业统一从境外收回工程项目款(含上述子公司设备款),导致该子公司只出口设备而不收汇。如何解决此类出口与收汇主体不一致的问题?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所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第四部分企业报关的相关规定,建议由此承包工程企业对工程款和设备款的收汇分别进行申报,并由收汇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情况说明、出口合同等证明交易真实合理的材料进行贸易主体不一致报告,办理货贸项下收汇数据的主体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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