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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18-00144
  • 分       类:
    其他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 发布日期:
    2018-11-15
  • 名       称:
    结售汇数据统计提示5
  • 文       号:
结售汇数据统计提示5

       近日对银行开展的非现场核查发现,银行对境内引入战略投资和企业购买境外房地产理解有偏差,导致结售汇数据统计错误。针对此情况,现精心筛选下面案例,供有关业务人员学习和参考。

案例1银行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按月扣收了居民个人外汇储蓄存款的利息税,并将扣收的利息税结汇向税务部门清缴,银行应如何统计交易主体?

分析和结论:

       银行属于代客户缴纳外币储蓄存款的利息税,资金的所有权属于客户,应按照客户的身份来确定交易主体,在本案例中计入“05居民个人”。如果客户为境内企业,则应计入“03中资机构”或“04外资机构”。

案例2某非居民个人长期在我国境内居住并从事出口贸易,其贸易项下收取的外汇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和结论:

       不论该非居民个人持何种证件来办理结汇,均应将其视为居民个人。否则,如果视为非居民个人,办理结汇应按照人民币资金用途判断交易性质,而视为居民个人,则办理结汇应按照其外汇资金来源判断。本案例中,需要按照外汇资金来源判断,因为跨境发生的交易是一笔出口贸易。因此,该笔交易应统计为“110货物贸易-05居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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