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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18-00063
  • 分       类:
    其他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
  • 发布日期:
    2018-03-29
  • 名       称: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提示
  • 文       号: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提示

1.境内某货运代理公司受境外A国客户委托,将货物从境外A国经海上运输至中国B口岸,再从B口岸经欧亚大陆桥陆路运输至俄罗斯,收取全程跨境联运费,该如何申报?    

   收取的多式联运费用应当根据运输方式申报。货物非我国进出口货物,海运费应申报在“222013服务贸易-运输服务-海运-不涉及我国进出口的海洋货运服务”项下;陆运费,应申报在“222033服务贸易-运输服务-其他运输方式-不涉及我国进出口的其他运输方式货运服务”项下。  

2.境内企业向境外海洋运输公司支付提单的改单费用时应如何申报?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境内企业向境外海洋运输公司支付提单的改单费用,其交易性质属于向境外非居民支付海运服务费,应当根据其海运进口或出口的实际情况,申报在“222011服务贸易-运输服务-海运-涉及我国出口的海洋货运服务”或“222012服务贸易-运输服务-海运-涉及我国进口的海洋货运服务贸易-运输服务-海运-涉及我国出口的海洋货运服务”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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