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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18-00058
  • 分       类: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其他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
  • 发布日期:
    2018-03-22
  • 名       称: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提示3
  • 文       号: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提示3

1.境内企业向台湾企业出口一批大豆蛋白,境内航空公司为该批货物提供空运服务,如果境内航空公司收到台湾企业支付的空运费,应当如何申报?

1)一般原则

境内航空公司收到的空运费,属于中国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提供同我国货物出口有关的空中运输服务而获得的收入,应申报在“222021服务贸易-运输服务-空运-涉及我国出口的空中货运服务”项下,交易附言注明:我国出口货物空运费。

2)空运费由境内公司以电汇的形式向境内航空公司支付的申报

空运费由境内出口企业向境内航空公司支付,属于境内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境内外汇收付,不属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的范围。

2.国内某民营公务机航空公司,向境外某航空服务公司提供商务包机服务,现国内民营公务机航空公司收到境外该公司汇入的包机费用5万美元,该笔款项应如何申报?

国内某民营公务机航空公司向境外某航空服务公司提供商务包机服务,应区分包机航线和用途。

若为境外商户的国内客运航班,应申报在“223010服务贸易-旅行-公务及商务旅行”项下,交易附言注明:境外商户国内客运航班包机费。若为国内商户的国际客运航班,应申报在“222024服务贸易-运输服务-空运-空运客运”项下,交易附言注明:国际客运航班机包机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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