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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18-00045
  • 分       类: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其他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
  • 发布日期:
    2018-03-05
  • 名       称:
    结售汇数据统计提示19
  • 文       号:
结售汇数据统计提示19

    近日对银行开展的非现场核查发现,银行对境内引入战略投资和企业购买境外房地产理解有偏差,导致结售汇数据统计错误。针对此情况,现精心筛选下面案例,供有关业务人员学习和参考。

案例1某外商投资企业将外汇资金结汇用于支付员工工资,银行应如何统计交易性质?

分析和结论:

该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在我国注册的企业,是我国居民,结汇按其资金来源予以统计,而不应按资金用途统计。如果结汇资金来源于经常账户,应按经常项目统计;如果结汇资金来源于资本金账户,应按投资资本金统计。

案例2某居民个人在境内为一个境外人士整理住所,收到非居民个人支付的外汇并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交易性质?

分析和结论:

该笔款项属于居民提供劳务服务所得,应统计在“126其他服务—05居民个人”项下。

【注意】在确定交易性质时,可考虑以下几点经验:一是对于同一笔交易,不管结售汇主体是谁,交易性质都应该一样;二是当一笔交易的性质不好确定时,可以转换另一个角度考虑,假想如果交易对手来做这笔结汇或售汇业务,其交易性质是什么;三是一般情况下,先确定交易性质,然后确定交易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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