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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13319-6-2018-0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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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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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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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8-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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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结售汇数据统计提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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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结售汇数据统计提示19
近日对银行开展的非现场核查发现,银行对境内引入战略投资和企业购买境外房地产理解有偏差,导致结售汇数据统计错误。针对此情况,现精心筛选下面案例,供有关业务人员学习和参考。
案例1:某外商投资企业将外汇资金结汇用于支付员工工资,银行应如何统计交易性质?
该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在我国注册的企业,是我国居民,结汇按其资金来源予以统计,而不应按资金用途统计。如果结汇资金来源于经常账户,应按经常项目统计;如果结汇资金来源于资本金账户,应按投资资本金统计。
案例2:某居民个人在境内为一个境外人士整理住所,收到非居民个人支付的外汇并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交易性质?
分析和结论:
该笔款项属于居民提供劳务服务所得,应统计在“126其他服务—05居民个人”项下。
【注意】在确定交易性质时,可考虑以下几点经验:一是对于同一笔交易,不管结售汇主体是谁,交易性质都应该一样;二是当一笔交易的性质不好确定时,可以转换另一个角度考虑,假想如果交易对手来做这笔结汇或售汇业务,其交易性质是什么;三是一般情况下,先确定交易性质,然后确定交易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