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简体中文繁体中文用户登录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18-00044
  • 分       类: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其他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
  • 发布日期:
    2018-03-02
  • 名       称:
    结售汇数据统计提示18
  • 文       号:
结售汇数据统计提示18

    近日对银行开展的非现场核查发现,银行对境内引入战略投资和企业购买境外房地产理解有偏差,导致结售汇数据统计错误。针对此情况,现精心筛选下面案例,供有关业务人员学习和参考。

案例1银行向某公司以房产抵押发放了1年期外汇贷款。此后,该企业由于资金链出现问题,无力归还。银行向法院提请诉讼,要求企业归还所欠本息。根据法院判决,该银行将抵押房产拍卖获得人民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后购汇归还该企业的外汇贷款,此笔业务银行应当如何统计?

分析和结论:

此笔购汇属于银行代债务人购汇性质,统计在横栏“462 代债务人结售汇”,纵栏“01 银行自身”。

案例2银行给企业开具保函,因企业违约,由银行垫付工程款给外方,后企业归还人民币,银行购汇冲减外汇垫款应如何统计?

分析和结论:

银行购汇冲减外汇垫款应统计在横栏“462 代债务人售汇”,纵栏“01 银行自身”。

【注意】如果该案例的购汇主体为企业,应按贸易融资统计在横烂310货物贸易, 纵栏根据客户性质确定。

 


【打印】 【关闭】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主办 版权所有 授权转载 最佳分辨率:1280*768

网站标识码bm74010001 京ICP备06017241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