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00013319-6-2017-00237
-
- 分 类:
-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其他
-
-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 发布日期:
- 2017-12-08
-
- 名 称:
-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提示8
-
- 文 号: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提示8
1.办事处、代表处的收支如何申报?
非国际组织在华办事处、代表处,为居民单位。办事处、代表处直接收到母公司汇来的用于开设时的启动资金和后期运营费用,应申报在“228060-办事处、代表处等办公经费”项下。不是由办事处、代表处直接收到,而是由母公司向服务提供者支付的费用,则应按照基础服务性质申报。
例如,中国某物业公司向非居民出租房屋,用于非居民开设的办事处运营使用,该公司收到非居民汇来的租金收入,应申报在“228040-经营性租赁服务”项下。例外的是,为开立办事处购买的房地产,无论是办事处、代表处从母公司收到后转付,或是由母公司直接支付,都应被视为直接投资行为,相应资金收付申报在“621030-出售境外不动产收入/购买境外不动产支出”或“622030-向非居民出售境内不动产收入/从非居民购买境内不动产支出”项下。
2.在国外工作的中国籍工人把取得的劳务报酬向其在国内银行账户汇入1万美元,该笔款项应如何申报?
持有中国护照或其他中国有效证件的个人,将其因受雇于境外非居民获得的收入,汇回国内(无论汇给自己同名账户或是其亲属账户),可申报在“321000 -职工报酬(工资、薪金和福利)”项下,交易附言注明:境外中国雇员工资。同理,因其他原因获得收入并汇回国内的,应根据境外收入来源申报相应交易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