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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13319-6-2017-0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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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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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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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7-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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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结售汇数据统计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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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结售汇数据统计提示
近日对银行开展的非现场核查发现,银行对境内引入战略投资和企业购买境外房地产理解有偏差,导致结售汇数据统计错误。针对此情况,现精心筛选下面案例,供有关业务人员学习和参考。
案例1:某QFII投资者将其投资额度内的6000万美元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
合格境内投资者(QFII)的结汇计入证券筹资项目,交易主体为外资机构。因此应当统计在横栏“232证券筹资”,纵栏“04外资机构”。
案例2:某境内企业在境外上市,其境内部分股东将持有的股份通过境外证券市场出售,现将获得收入汇回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和结论:
股东通过境外证券市场出售股票所得,如果单一股东不超过10%股份比例,应统计在横栏“231-对境外证券投资撤回”,纵栏则根据企业性质而定。如果是该企业员工通过境外证券市场出售其公司股票所得结汇,也应统计在横栏“231-对境外证券投资撤回”,纵栏则根据企业性质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