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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13319-6-2017-0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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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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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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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7-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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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结售汇数据统计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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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结售汇数据统计提示
近日对银行开展的非现场核查发现,银行对境内引入战略投资和企业购买境外房地产理解有偏差,导致结售汇数据统计错误。针对此情况,现精心筛选下面案例,供有关业务人员学习和参考。
案例1:某QDII基金约定存续期间为15年,按照存续期的约定,结束后此QDII将出售证券的全部外币资金汇回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
QDII为合格境内投资者,主要提供境内资金境外投资渠道,应当视同为境内居民机构,按照案例中QDII投资的组合全部为股票和债券方面因此在存续期间符合对境外证券投资的认定特征,因此,在外币资金汇回结汇时应当将此笔业务统计在横栏“231对境外证券投资撤回”,纵栏按发售对象决定归属。
案例2: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某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员工在持股激励计划下获得了母公司的股票,现根据相关规定将有关股票出售所得外汇收入申请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和结论:
企业员工出售其获得的境外股权,应统计在横栏“231对境外证券投资撤回”,纵栏“05居民个人”。
【注意】境内个人通过境外市场出售公司奖励海外债券,以及在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获得的境外股票出售,其外汇收入结汇,应统计在“231对境外证券投资撤回”,交易主体应为“居民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