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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13319-6-2017-0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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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经常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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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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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7-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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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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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一)
1、金融机构在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时应如何审核单证?
答: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相一致。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金融机构应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四条和第六条规定的单证进行审核。
2、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如何在原始凭证上签章?
答:一是原则上对于交易单证只用于一次性办理外汇收支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不在原始凭证签章;二是金融机构审核电子形式的交易单证,审查认可后应当打印纸质文件留存,并在纸质文件上签章;三是对于交易单证用于分次办理外汇收支业务的,金融机构每次应在审查后的交易单证上注明金额、日期,加盖业务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