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简体中文繁体中文用户登录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17-00059
  • 分       类:
    经常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其他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17-03-22
  • 名       称:
    服务贸易外汇业务问答(一)
  • 文       号:
服务贸易外汇业务问答(一)

1.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代垫或分摊期限如何确定?

答:代垫或分摊期限是指从代垫或分摊行为实际发生之日与偿还代垫或分摊的收付汇之日之间的期限,该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实际发生代垫的日期可以发票(支付通知)或列明交易标的、主体、金额等要素的结算清单(支付清单)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通行商业惯例的交易单证上的日期为准。

 

2.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限制类技术进出口,应提供商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如何判断是否属于限制类技术进出口?

答:依据《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商务部令2007年第7号)及《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及其相关规定,判别是否属于限制类技术进出口。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限制类技术进出口项下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除应提供商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外,还应提供合同(协议)和发票(支付通知)。

 

分享到:
【打印】 【关闭】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主办 版权所有 授权转载 最佳分辨率:1280*768

网站标识码bm74010001 京ICP备06017241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