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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17-00010
  • 分       类:
    各类社会公众  外汇综合管理  其他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17-01-13
  • 名       称:
    融资租赁相关外汇业务问答(三)
  • 文       号:
融资租赁相关外汇业务问答(三)

1.C租赁公司为一家注册在天津自贸区的企业,在同境内X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X公司希望C公司以美元形式支付租赁设备价款,C公司是否可办理相关业务?

答:是。由于C公司为天津自贸区注册的企业,根据《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融资租赁采用回租结构的,出租人可自行选择以外币或人民币形式向承租人支付租赁设备价款。承租人收取外币的,不得办理结汇。C公司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外币支付租赁设备价款。

2.E租赁公司同境外某航空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由E公司为其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境外航空公司按期向E公司支付租金,租赁公司对外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需要到外汇局办理哪些手续?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融资租赁类公司或其项目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应在融资租赁对外债权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持租赁合同、申请书、设备所有权转移证明、上年度审计报告等材料在其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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