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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13319-6-2017-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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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各类社会公众 外汇综合管理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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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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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7-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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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融资租赁相关外汇业务问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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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融资租赁相关外汇业务问答(一)
1.A租赁公司为注册在天津自贸区的企业,A公司计划同境内母公司以外币委托贷款形式借入5000万美元,用于开展境内融资租赁项目,租赁物金额8000万美元,A公司是否可以收取外币租金?
答:可以。根据《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天津自贸区内融资租赁类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如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在境内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A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资金来源为以外币委托贷款向境内母公司借款,即为自身国内外汇贷款,且融资金额超过购买租赁物金额的50%,因此可以在境内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
2.B租赁公司为注册在天津自贸区的企业,B公司同境内某银行针对自身融资租赁业务产生的应收账款开展保理业务,并获得银行外币融资,B公司如果用该笔外币融资开展境内融资租赁业务,且外币融资金额达到融资租赁业务总额的50%以上,B公司是否可以收取外币租金?
答:不可以。根据《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天津自贸区内融资租赁类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如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在境内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这一规定强调融资租赁业务的资金来源是债务,而上述情况中,B公司虽然通过保理业务获得银行融资,但B公司与银行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此B公司不可以收取外币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