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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16-00215
  • 分       类: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其他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16-10-21
  • 名       称:
    结售汇数据统计提示(十五)
  • 文       号:
结售汇数据统计提示(十五)

近日对银行开展的非现场核查发现,银行对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理解有偏差,导致结售汇数据统计错误。针对此情况,现筛选下面案例,供有关业务人员学习和参考。

案例1:某企业为内资集体所有企业,2008年将企业出让给印尼某服装加工企业,企业在收到股权转让款后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与结论:

该企业通过股权收购,由中资机构转变为外资机构,此笔结汇应统计在横栏“221投资资本金”,纵栏“04外资机构”。

案例2:某公司将原本自身拥有的厂房、设备资产一并打包卖给境外某公司,该公司收汇后持有外汇业务核准件向银行申请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和结论:

该笔收入结汇应当统计在横栏“221投资资本金”,纵栏则根据被投资后企业性质而定。

【注意】无论是个人还是中资企业转让股权结汇,交易主体均按照被投资人身份确定。中资、外资企业的归属以商务部的界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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