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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13319-6-2016-0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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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经常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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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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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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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问答(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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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问答(十一)
1.企业贸易信贷业务执行完毕后是否需要在监测系统对相应报告进行注销操作?
答:企业贸易信贷业务无须通过监测系统进行注销操作。
2.银行为企业办理贸易收付汇涉及延收、延付、预收、预付等情况的,是否需要在监测系统查询企业贸易信贷报告情况以及有关额度?
答:银行应当根据企业的名录和分类状况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无须查询企业贸易信贷报告情况。对A类企业的贸易信贷业务不再实行额度管理;B类企业的电子数据核查总额度中包含了预收货款和预付货款的额度;C类企业逐笔贸易外汇收支,无论是否涉及贸易信贷,均应当在外汇局出具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的登记金额范围内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