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00013319-6-2016-00170
-
- 分 类:
-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其他
-
-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 发布日期:
- 2016-08-12
-
- 名 称:
- 结售汇数据统计提示(十一)
-
- 文 号:
结售汇数据统计提示(十一)
近日对银行开展的非现场核查发现,银行对碳交易和经营权转让理解有偏差,导致结售汇数据统计错误。针对此情况,现筛选下面两个案例,供有关业务人员学习和参考。
案例1:某企业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签订减排量购买协议,并将碳当量转让给境外某公司。该企业收取碳交易款后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与结论:
对于碳当量转让发生的结售汇属于非生产、非金融资产的收买和放弃。该笔结汇应当统在横栏 “220资本账户”,纵栏根据企业实际性质确定。
案例2:某境内企业为了获得在印度经营生丝的权利,须缴纳相关费用共计20万美元,同时需要支付10万美元的保证金,企业共购汇30万美元,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与结论:
该公司20万美元用于购买的是经营权,因此该笔购汇应当统计在横栏“410资本账户”, 纵栏根据该企业实际性质确定。而另外10万美元的保证金应当统计在横栏“440其它投资”, 纵栏仍根据企业实际性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