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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13319-6-2016-0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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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经常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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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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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6-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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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问答(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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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问答(九)
1.C类企业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是否以信用证条款中的期限来判断是否超90天?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此条款中的90天以符合国际结算惯例的信用证条款中的期限为标准进行判断。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业务,企业应当及时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报告。此条款中的90天以实际对外付款日期与进口报关单进口日期的间隔为标准计算。
2.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托收业务,此处是否仅指进口托收,不包括出口托收?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托收业务,此处指的是进口托收。该条款同时规定,C类企业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