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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13319-6-2016-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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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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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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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6-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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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结售汇数据统计提示(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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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结售汇数据统计提示(五)
近日对银行开展非现场核查发现,银行对个人货物贸易结售汇和企业邮寄样品收入结汇归属理解有偏差,导致结售汇数据统计错误。针对此情况,现筛选下面两个案例,供有关业务人员学习和参考。
案例1:个人货物贸易结售汇
境内某居民张某,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和其他执业、备案手续,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张某在海关和外汇局办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后,在境内银行开立了个人贸易结算账户,张某从事小额对外货物贸易业务,通过个人贸易结算账户结算进出口货款,则这些款项的结售汇,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与结论:
该类收入和支出属于张某个人贸易收入和支出,相应的结售汇交易应计入横栏“110,310货物贸易”,纵栏“05居民个人”。
境内某企业邮寄了一批产品样品给国外客户,国外客户将样品款汇给该企业,则该笔样品款的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与结论:
对于邮寄样品的收入,无论邮寄样品之前是否向海关领取了报关单,交易性质均视为贸易,计入横栏“110货物贸易”,纵栏根据企业实际性质进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