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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16-00064
  • 分       类:
    经常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其他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16-04-01
  • 名       称:
    保险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
  • 文       号:
保险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

一、保险机构准入外汇业务市场

(一)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列明申请事项及申请业务范围);

2、加盖企业公章的保险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资格证明复印件;

3、加盖企业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证明复印件;

4、加盖企业公章的与申请外汇保险业务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操作流程、资金管理和数据报送等内容)。

(二)法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6号)

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咨询电话:23209774

二、保险机构退出外汇业务市场

(一)申请材料

1、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政策法规栏目——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子栏目中《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6号)的附件2下载)

2、加盖企业公章的保险公司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二)法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6号)

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咨询电话:23209774

三、保险机构变更外汇保险业务范围或机构名称

(一)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列明变更事项);

2、加盖企业公章的经营外汇保险业务批准文件复印件;

3、变更外汇保险业务范围的,提交与变更后外汇保险业务范围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操作流程、资金管理和数据报送等内容)并加盖企业公章;

4、变更机构名称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名称变更的文件、颁发的变更后经营保险业务资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法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6号)

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咨询电话:23209774

四、保险机构补办经营外汇保险业务批准文件

(一)申请材料

因遗失、损毁等需要补办经营外汇保险业务批准文件的保险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包括但不限于情况说明、保险公司内部整改措施等)。

(二)法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6号)

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咨询电话:23209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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